税二[1994]158号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6-1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适当调整。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二[1994]158号       1994-06-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适当调整。现将新的《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随文发给你们。同时,市局税二[1994]96号通知第三条规定改为:对个人无证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一律按应纳税销售额在征收流转税时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个人所得税按每次销售额的4%计算缴纳。应纳税销售额未达流转税起征点的,暂不带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原(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作废。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广州市税务局

1994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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