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2000]60号 2000-11-15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自2007年06月28日起失效或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转发给你们。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号)规定办理,即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需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对其从境外向我省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项目,报经省地税局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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