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税函[1994]109号 1994-04-18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价外费用项目表”用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湘税传电[1994]18号)所附的“湖南省XX县市销货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代替,不再另行制表。“销货清单”的表样、印制等均应按照湘税传电[1994]18号明传电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填开专用发票: 1、若收取的价外费用项目不多,能在同一张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填写的,可直接填开在专用发票上,但应将实际收取的价外费用按规定分解为“不含税价外费用”和“税额”两部分,并分别填入专用发票的“金额”栏和“税额”栏。 2、若收到的价外费用在同一张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填开不下,则应按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填开专用发票。本通知第五条“‘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含税单价与不含税单位费用标准之和。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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