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314号 1998-12-01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局现重申:各征收单位应按原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税三[1989]705号)第五点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售出商品房时所书立的购房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没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拥有的房屋所签订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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