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6]111号 1996-5-14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11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确执行部分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一)款改为: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的:1.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2.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需要减免营业税的;3.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纳入损益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需要抵扣营业税的;4.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取得的收入需要免征营业税的;5.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未列举免税险种的业务需要免征营业税的。6.其他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5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