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局函[1997]125号 1997-08-2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辖区的国有企业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已收取的必须于1997年10月31日前全部清退。 二、对已收取发票保证金且连续3年无偷骗税行为或发票严重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应全面清理,退还已收取的发票保证金。 三、1995年以前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一律退还给纳税人。 四、各地应严格规范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收取的保证金必须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今后每年对管理较好的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要定期清退。 五、今年发票保证金主要是对外来户、个体业户、私营企业、承包户、租赁户、挂靠户、各种名为国营、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的业户,各种"皮包"公司等纳税人收取。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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