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3]154号 2003-8-8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时间、审核报批程序及其应报送的资料,仍应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国税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由基层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核,再由市局转报总局审批。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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