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30号 2002-01-18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便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面履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准确反映纳税人增值税免税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省局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2月1日起,凡经营或兼营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有关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发放等管理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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