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1998]12号 1998-05-04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经营人员35%(含35%)以上的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未达到35%比例的福利企业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将各自审批的免税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写,下同),每年汇总一次,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免税情况汇总上报市、地地方税务局,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1月25日前汇总上报省局。 附件一:财税字[1998]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情况汇总表(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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