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88)税征(4)字[1988]54号 1988-09-2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一、印花税征管形式。印花税征收而广,零星分散,在征管上可采取: 1、在市、县税务局征管科(股)内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专管。其主要职责是:拟定专管办法、措施,保管整理资料,组织对交流会、展销会等临时性大宗税款的征收,指导、检查专管员做好日常征管工作。 2、对纳税单位暂实行各税统管。统管专管员主要职责是管理、检查、监督自行纳税单位依法纳税,负责汇交单位的征收管理,代售印花单位税款和票证的结报。 3、在各分局(包括市局设的专管国营、集体企业的分局)、税务所设点征收:业务多的设专人,业务少的由负责门面征收的人员兼办(国营、集体企业分局可由内勤或指定人民兼办)。其主要职责是:出售印花,征收或办理代售单位、以缴款书代替贴花单位和汇总纳税单位的税款,及票证结报。指定专人征收的,管理、检查、督促工作仍由管户专管员负责。 二、印花税征收方法。应针对十三个税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征收方法。 1、尽可能实行源泉控制。各地税务部门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通过有关部门(如工商管理、公证、专利、房产、金融,保险、运输部门等)或企业(如合同较多的国营企业、供销社)能进行控制的,原则上均应委托他们代管印花税,代售印花。 2、为方便纳税人购买印花,可委托邮电所、储蓄所、居委会、车站、航运部门、大宾馆、招待所等代售印花。对上述代售单位可暂按代售印花金额在5%以内付给手续费。 3、凡书立的凭证(以一份计算),应纳税额较大的,经征收单位同意,可用纳税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 4、凡贴花次数繁多、帐证健全的国营、集体企业其在本市、县应纳税款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其营业帐簿仍按年、按本贴花),由企业提出申请(附表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定,并发给汇总交纳许可证(附表二)。 凡实行汇总交纳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的,均应按照我局(88)税计字第l05号文件规定,于纳税后在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5、其他纳税单位和个人采取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的办法。 三、纳税鉴定。 凡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均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纳税鉴定(附表三);其他单位可自市、县税务局有针对性的分别不同纳税人,汇集有关征免规定,税率和纳税手续等。印成小册子或以分类鉴定表形式分别鉴定。 四、代售印花单位的管理 (一)代售印花单位应经市、县税务机关审定,订立合同,并建立购、售、解、存和保管制度,发给结报手册,按期结报。 (二)凡能以自备资金购买印花代售的单位,可由代售单位自行决定购买数量、时间,持结报手册到指定的税务机关购买印花,并由税务机关按每次购买金额付给手续费。售完再购,不必按期结报。停止代售业务,可退回结存印花,由税务机关退回款额,并扣回以发的代售手续费。 (三)凡不能自备资金购买,需税务部门付给印花代售的单位,按下列办法办理: 1、代售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印花税票的领、售、存和交款、保管等工作。 2、市、县税局要对代售单位的存花规定限额,代售单位领花要根据售花情况,填写代售印花请领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全领取。 3、代售单位所售印花税款,必须专项存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旬和按市、县税务局规定的限额结算报交税款。结报时在结报手册作好记录,双方签章负责。 4、要建立印花税票领、售、存情况的登记,清点、检查制度,如有丢失,应负责赔偿。 (四)代售单位因故不能继续代售时,应于十日前申请停止代售并清结一切票、税款。 五、纳税地点。印地税应在税凭证书立、领受地交纳。 六、纳税期限 1、按期汇总交纳印花税的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七天内将《纳税申报表》(附表四)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缴纳税款。其他单位是否办理纳税申报和如何申报由市、县税局酌定。 2、自行贴花的纳税人,应于应税凭证书立时、帐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七、已贴用的印花税票,应按规定在印花税票和粘贴凭证的交接处用《印花注销印戳》(格式附后)注销或由纳税人在骑缝处用钢笔(圆珠笔)画多条横线注销。 注销戳由各市、县税局刻制,发至征收机关、专管员和代售单位。并应适当多刻制一些,供企业购用,酌收工本费。 八、印花税重新开征后,许多纳税人已不习惯,为此各地税务局要切实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特别是对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义务的单位,更要加强辅导。 九、纳税检查 印花税征收面广,纳税检查任务十分繁重,为此要求: 1、凡交纳的单位,各专管员要随同流转税、所得税一并定期检查; 2、凡不交纳流转税、所得税的单位,各经管人员要定期(重点税源单位按季,一般单位至少按半年)检查一次。 3、对代管、代售单位,市、县税务局也应定期进行检查。 此外,各市、县税务局要善于利用时机,组织征收(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时征收营业执照的印花税等),以减少税检流失和事后检查的困难。 十、违章处理权限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其倍数在十倍以下(含十倍),罚款金额又不超过100元的(含100元,下同),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处以定额罚款在100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超过上述限额和处理国营、供销社违章案件时仍应报市、县税务局审批。 十一、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并抄报区税务局备案。 印花税开征后,如印花票尚未收到的县,对汇总纳税单位可以汇总纳税;对以缴款书代替贴花的,可用缴款书征收;对自行贴花的纳税人,在凭证有效期内,应在印花税票到达后补贴。 附件:1-4汇总 1.按期汇总交纳印花税申请书 2.按期汇总交纳印花税许可证 3.印花税纳鉴定表 4.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1988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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