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人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三字[1987]103号 1987-01-27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有关车船使用税的全部规定废止。
最近,你局询问市政府发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细则后,对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人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如何掌握征免问题。现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新闻、文化机构、国际团体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上述单位的外籍工作人员,外侨、外国留学生个人的房产、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适用税率,税额及征、免税规定,仍按照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和一九五二年一月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上述单位或个人纳(免)税手续仍由北京市税务局对外税分局处理,其它分局、县税务局一律不予办理。 以上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税务局 1987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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