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78号 2006-02-2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10]3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3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审范围 (一)从事工业生产,2005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简称标准)以下;以及从事商业经营,2005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简称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二)2005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以及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 (三)利废企业和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 (四)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 (五)连续三个月零(负)税负申报或连续六个月低税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纳税人。 各市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局确定的年审范围基础上扩大年审范围。 二、年审内容 (一)2005年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等情况。 (三)2005年度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申报纳税情况。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及防伪税控设备保管、使用等情况。 (五)经营场地、资金、存货和四小票进项发票开具、抵扣等情况。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 对年应税销售额在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区)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叶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井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寄资料后,重新批准其恢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和抵扣进项税额。 (二) 对年应税销售额在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经县(区)级以上国家税费局严格审核后,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三) 年审不合格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内的般纳税人,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四) 除上述(二)、(三)款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 年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涉税违规、违法问题按国家高关规定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是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的项重要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规定的年审方法且步骤,高质量、高效率、按时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 (二) 各市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务必于2006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市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年审报告,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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