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7]224号 2007-7-17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7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直属局应在7月底前主动联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争取与对方制定交换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的操作方案,进而取得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对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且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要在9月底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 三、为了推动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工作,省局将于10月份抽查部分直属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情况。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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