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3-07
摘要: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265号       2007-03-07

北京、黑龙江、上海、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我公司税前收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艺总[2006]23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税 屋附件: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3月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