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沪国税征[2000]18号 2000-03-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二条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5.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6.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一、[条款废止]为了加强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对防伪税控企业的最大开票限额,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凡是最大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凡是最大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核批。 二、[条款废止]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最大开发票限额的,应填报《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暄表》,并经分级按月权审批后,办理变更发行。 三、防伪税控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缴金猛冲卡和IC卡时,应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通知书》送达企业。 四、税务机关的认证环节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重工业组成部分,是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的有效措施。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企业申报需认证的发票,必须逐一进行认证,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放松或淡化此项认证工作。 五、为了时一步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市局将另行制定有关的工作规程,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和各工作岗位职责,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国税发[199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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