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代办机构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票[1999]125号 1999-05-17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保监委(保监发[1999]36号)文件精神,省地税局决定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省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省人寿保险公司及省内所属各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收据及付款凭证纳入省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统一管理,套印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发放,届时原省人寿保险公司及省内各分支机构保险费收据及付款凭证停止使用。 二、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全国人寿保险业票据管理特殊规定,以及省人寿保险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体制的要求,省地税局同意省人寿保险公司及省内所属各分支机构的保费发票由省人寿保险公司统一向省地税局报送用票计划,统一按规定的程序到省地税局申请领购保险费专用发票。 三、新的保险费收付款票样,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保险业务需要予以确定。保险业发票的印制实行季度计划管理。省人寿保险公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将下季度的发票用量计划报送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指定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四、纳入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后的省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是唯一合法报销凭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省内各分支机构在收取保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实行专票专用的原则,严禁不同种类发票交叉使用,不按规定开具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相应处罚。 五、省人寿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保费发票管理制度,对领取、保管、发放、使用保险发票,要分类登记入册。省地方税务局要对省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发票印、领、存、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隐瞒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理。 六、省人寿保险公司今后如拓展新的保险业务,而需申请使用新的保险发票及上属总公司修改保费软件而需改变保费发票票样,应报省地税局另行审批。 附: 1、保险费专用发票。(略) 2、给付款专用发票。(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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