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问题和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9]11号 1999-01-26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营业税和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甬保地税稽[1998]7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宁波生方横店电器有限公司(甲方)与日本株式会社生方制作所(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都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征印花税;乙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和商标使用权收入都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为“入门费和提成费总和”或“商标使用费”。 上述合同的提成费和商标使用费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故甲乙双方可在签订合同时先按照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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