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5]168号 1995-09-14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我省地税系统印制普通发票定点使用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防伪专用水印纸和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防伪有色荧光油墨。 二、购买仿伪专用水印纸,由省局统一与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签定合同,统一结算货款。各地在购买防伪专用水印纸时,由定点印刷企业填写"专用水印纸购买申请表",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签章后连同付款凭证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凭省局介绍信到厂家提货和索取发票。 各地当年购纸计划,当年必须购完。 三、购买防伪有色荧光油墨,由省局统一与北京中标国家防伪技术公司签订合同,统一购回当年所需油墨。各地购买防伪有色荧光油墨时,由定点印刷企业根据年度计划填写申请表,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签章后,到省地方税务局一次购回。 定点印刷企业应根据年度购买油墨计划,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价格,将货款于每年10月底前预汇到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帐号、开户行另行通知)。 四、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和定点发票印刷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指定人中贩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于9月底前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五、各地接通知后,速与定点印刷企业编制96年度专用水印纸和大红荧光油墨计划,以省辖市为单位(附各定点印刷企业具体计划)于9月30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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