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钦防高速公路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8]14号 1998-1-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钦防高速公路已于1997年10月28日正式通车。对过往车辆收取过路(桥)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80号文的通知精神,参照桂柳高速公路税收管理的办法,经区地方税务局召集钦州市、防城港市地税部门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就钦防高速公路过往车辆过路(桥)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钦防高速公路收取的过路(桥)通行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其它服务业”子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鉴于钦防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路段跨越两市行政区域,其应税劳务发生地涉及不同市的实际情况,为了正确处理好地方利益的分配关系,防止税款流失,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相纳税单位缴纳营业税,将其纳税地点确定为钦防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在地的钦州市。由钦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征收钦防高速公路收费收入的营业税。所征税款按两市通车里程和协商比例分配:钦州市64%、防城港市36%。属于防城港市的税款,直接由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在征收税款时划转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解缴入库。钦州市地方税务局代防城港市征收的该项税款,可比照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 三、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费也按营业税的税款分配比例划转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解缴入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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