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5]254号 2005-11-16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85号)下发后,各地加强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为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平企业税负,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范围的问题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实行严格的核定征收方式,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坚持实行查帐征收方式。要坚决防止一刀切,不允许无论建筑业纳税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其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做法。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各级税务机关对突破核定征收范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关于应税所得率问题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各地应确定适当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税款。各省辖市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建筑企业盈利水平和建筑业行业分类等,测算确定当地建筑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要防止脱离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过高或过低的应税所得率,加重企业的负担或者少征税款。 三、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问题 建筑企业从事安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原则上在取得应税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未能及时结算和支付价款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四、关于纳税地点的问题 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城市市区或县(县级市)范围内施工,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建筑企业到机构所在城市市区或县(县级市)以外地区施工,依法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其工程项目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实际就地征收。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建筑企业,必须根据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税预缴期限,于月份(季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工程项目已纳入所得税申报管理的证明。对不能按时提供相关证明的建筑企业,由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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