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57号 1998-04-01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票的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因此,我们就此问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总局答复:在定颁发票背面发布广告既不严肃,且有可能影响到发票水印的清晰性。根据总局答复,不同意你局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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