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闽毕就〔2022〕2号 2022-06-0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22年,高校毕业生规模、增量均创历史新高,就业形势复杂严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拓宽就业渠道 (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调整优化信贷投放、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时予以支持。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商务厅、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鼓励面向城乡基层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适度扩大招募规模,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扩大至约1000人。完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生活补贴定期增长机制,自2022年起,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确定(不低于2021年12月补贴标准,其中社区计划生活补贴标准低200元)。实施城乡基层就业岗位募集发布计划,开发一批行政村、社区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助力乡村振兴和城乡社区治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团省委,各高校) (三)拓展新兴领域就业空间。大力挖掘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的就业机会,引导高校毕业生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多个领域灵活就业。把灵活就业纳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强灵活就业岗位信息的归集和发布,提供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为毕业生灵活就业提供支撑。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教育厅、商务厅、财政厅,各高校)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供给。今明两年要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新增岗位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基层服务项目期满毕业生)。畅通入伍绿色通道,提高高校毕业生入伍数量。统筹做好各类升学考试招生工作,招生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持续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增强科研助理岗位吸引力。(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编办,省人社厅、教育厅、征兵办、国资委,省法院、检察院,各高校) 二、加大创业支持力度 (五)加强创业能力培养。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汇集优质创新创业培训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向在校大学生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提升大学生创业实践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团省委,各高校) (六)促进创业资源对接。积极推动各类科研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面向毕业生开放共享,支持毕业生创新创业。支持毕业生创业企业吸纳并转化各类科技成果,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合适方式许可给毕业生创业企业使用,推动降低毕业生创业企业获取专利技术门槛。支持行业企业面向毕业生发布企业需求清单,引导精准创新创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毕业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揭榜挂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委,各高校) (七)加强创业服务保障。省人社、教育、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毕业生创业信息协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创业帮扶力度,鼓励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地建设一批创业导师工作站,为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不少于30%的场地,免费向创业毕业生提供。(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国资委,团省委,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高校) 三、强化就业指导服务 (八)加强就业观念教育引导。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支持就业指导教师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举办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比赛,邀请往届已就业毕业生开展就业经验交流分享,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健全完善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辅导员作用,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各高校) (九)强化就业实习实践。将实习实践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推动更多毕业生通过实习实践实现就业。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组织大学生到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政务实习,开展常态化的企业实习和多层次的职场体验活动。实施大学生社区实践计划,组织大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开展“返家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了解熟悉社会,提高社会化能力,更好实现就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各高校) (十)推动就业资源向校园汇集。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就业资源开发机制。实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全面深化校企合作,促进供需对接。开展市领导“送岗留才进校园”活动,带动各级各部门深度参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推动各项就业资源向校园延伸。(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高校) 四、健全就业保障体系 (十一)促进网络招聘市场建设。立足新形势新要求,加强网络招聘市场建设,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促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精准对接。推广应用“云招聘”“24365”智慧就业平台,常态化开展直播带岗、在线面试等网络招聘活动。继续支持举办各类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活动,给予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高校) (十二)强化实名制就业服务。省教育、人社部门要在7月底前完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衔接,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民政、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协同核查,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畅通服务救助渠道,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学籍地进行登记,建立实名台账。人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工作要求,帮助毕业生就业创业。高校要加强跟踪,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残联,各高校) (十三)提升职业技能水平。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高质量推动产训结合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各高校) (十四)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见习期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开展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推动提高就业见习质量。(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团省委、工商联,各高校) (十五)加强重点群体帮扶。实施就业“红娘”帮扶行动、宏志助航计划、一般院校低收入家庭学生就业帮扶计划和就业启航计划,对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身体残疾、长期失业以及享受“雨露计划”补助的毕业生予以重点就业帮扶。对通过市场化方式难以实现就业的毕业生,支持各地按规定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团省委、残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高校) 五、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十六)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各高校) (十七)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卫健委,各高校)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省级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各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高校) (十九)加强统计监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报送机制,加强就业状况统计监测。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四不准”规定,确保就业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推动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改革,对就业率过低、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学科专业要及时调整。从2022年起,将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统计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高校) (二十)加强权益保护。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非法信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高校) (二十一)加强宣传工作。广泛开展就业宣传系列活动,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大力推进“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学习宣传,深入宣传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基层一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在全社会形成示范引领效应。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团省委,各高校)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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