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88号 2005-03-1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我省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114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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