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函[1996]3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肉品检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13
摘要:你局深农函[1996]29号《关于建议对肉品检验费给予缓征营业税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我局没有决定缓征的权力。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肉品检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深地税函[1996]32号             1996-09-13


深圳市农业局:

  你局深农函[1996]29号《关于建议对肉品检验费给予缓征营业税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我局没有决定缓征的权力。因此,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按照《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305号)征收营业税,不能予以缓征。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9月1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