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肉品检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深地税函[1996]32号 1996-09-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深农函[1996]29号《关于建议对肉品检验费给予缓征营业税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我局没有决定缓征的权力。因此,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按照《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305号)征收营业税,不能予以缓征。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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