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规[2022]3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23
摘要: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思政规〔2022〕3号          2022-03-23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我区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增强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促进商贸业稳增长 (一)对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40%以上或销售额增量达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限上批零企业”),增量部分按每50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封顶5万元。 (二)对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同比增长20%以上或增量达2亿元的,增量部分按每50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封顶150万元。 (三)对年度销售额30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同比增长15%以上或增量达10亿元的,增量部分按每1亿元给予6万元奖励,封顶400万元。 (四)对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且实现两年以上连续增长的限上批零企业,按上年度销售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存量奖励,封顶400万元。符合条件的增量部分享受本条(一)、(二)、(三)款奖励。 (五)对年度销售额30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同比增长20%以上或增量达15亿元的,对其年薪达到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员工,按符合条件员工数量50%的比例,按年薪的1.5%给予补助,奖励人员由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员工中自行确定;年薪35万元以上的,按年薪的2%给予补助。 (一)、(二)、(三)、(四)款合计封顶6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零售业发展 (一)对年度零售额实现同比增长的限上批零企业,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二)对年度零售额5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同比增长20%以上或增量达5亿元以上,增量部分按每1000万元给予4万元奖励,封顶200万元。 (三)对实现两年及以上连续增长的限上批零企业予以存量奖励。上年度零售额50亿元以上的给予存量奖励50万元;上年度零售额10亿元以上未达50亿元的给予存量奖励10万元;上年度零售额5亿元以上未达10亿元的给予存量奖励5万元;符合条件的增量部分享受本条(一)、(二)款奖励。 (一)、(二)、(三)款合计封顶250万元。

  第三条 扩大服务消费 (一)对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按年度零售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封顶10万元。 (二)对在纳统的餐饮业类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年度营业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三)餐饮商户总部机构对连锁商户营业额统一核算的,总部机构统一核算的营业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万元,给予总部机构1.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实现连续两年及以上增长的,每增加100万元给予总部机构2万元奖励,奖励金不超过其当年度在思明区的区级经济贡献。

  第四条 鼓励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发展 对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2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第五条 推动企业积极申报纳统 (一)对新增纳统且纳统后第一年实现同比增长15%以上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含餐饮业个体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追加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额增量达到1000万元的餐饮企业,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增量部分享受本措施增量奖励。 (二)支持餐饮商户统一核算 1.鼓励连锁餐饮商户统一核算 餐饮商户总部机构对连锁商户营业额统一核算的,年度汇总纳统的商户比上年度每增加一个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户,给予总部机构1万元奖励。增量部分享受本措施增量奖励。 2.鼓励餐饮集聚区域餐饮商户统一核算 对在餐饮集聚区域(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内)将餐饮商户实行区域性统一核算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且在2022年1月1日后营业额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给予实行区域性统一核算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营业额增量部分享受本措施增量奖励。 (三)支持打造区域性商业中心 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内的零售、餐饮商户实行区域性统一核算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后零售额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年度零售额增量首次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增量部分享受本措施增量奖励。

  第六条 支持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 (一)对行业协会主办的商贸促消费活动,于活动举办前15天事先向区商务局报备并积极参与区级购物节,且参与活动的我区限额以上商贸、餐饮企业达到10家以上(家电、家装、建材类专项促销活动可下调至4家),其中一半以上当年度实现增长的,单场予以组织单位5万元补助,单个组织单位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超企业、建筑面积3万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以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于活动举办前15天事先向区商务局报备并积极参与区级购物节的,每场予以2万元补助,其中纳入统计“一套表”的企业当年度实现增长的,每场活动补助提高至5万元,单家企业或商业综合体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有关说明 (一)本措施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的相关单位。 (二)除行业协会、商业综合体、市集中企业及年薪补助奖励外,奖补对象所申请的奖补资金不超过其当年度在思明区的区级经济贡献。 (三)本措施所称“同比增长”均为与上一年度同比。“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增量”指企业当年度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相比上一年度的增量(含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下同)。“营业收入增量”指企业当年度1-11月营业收入(不含税)相比上一年度1-11月的增量。纳统后第一年指首次报送月报的年度。“以上”“达到”均包含本数。 (四)新增纳统视为连续两年及以上连续增长,但不享受存量奖励。 (五)本措施第一条前三款奖励不可同时享受,第二条前二款奖励不可同时享受,第三条三款奖励不可同时享受,用于兑现本措施第二条规定的零售额不可重复用于兑现第一条销售额奖励,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企业可择高申请。 (六)本措施与市级、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企业可择高申请,或根据本措施补足差额。“一企一策”项目协议中已将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等作为奖补资金测算依据(不包括仅作为承诺)的,不享受本措施。 (七)每年由区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奖补对象申报应提交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八)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本措施项下奖补资金的预算及使用进行监督。奖补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向街道、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若奖补对象虚构事实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应无条件限期全额退回。对骗取或者经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后拒绝退回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有关部门保留追回相关资金的权利。 (九)本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按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十)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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