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1997]17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10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具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二[1997]172号           1997-10-10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第五条:对在供需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因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95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文件精神,现将印花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的免税已于1993年底到期。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对外贸合同和涉外经济凭证征收印花税。

  三、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具的各种订单、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虽然有些订单,要货单据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据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具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五、[条款废止]对在供需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