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报出租房租金明显偏低实行核定计税额征收方式的通知[条款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4]172号 2004-12-3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当前,我市本级房屋租赁市场逐渐活跃,但存在着房屋出租收入不按规定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租房的税收征管,充分体现税收公正、公平原则,根据浙江省综治办、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治安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04]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通过重点调查、测算,现决定,对房屋出租收入申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核定计税额(即租金收入)征收方式,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征税对象 市本级市区范围内所有的营业用房、写字楼、住宅房出租收入。各建制镇由各主管税务分局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征收办法自行核定租金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二、征收税种及适用税目或项目 1、出租营业用房、写字楼、住宅应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单位出租适用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适用税目为服务业,税率为5%(个人出租住宅为3%);房产税征收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12%(个人出租住宅为4%);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为财产租赁收入,税率为20%(个人出租住宅为10%);企业所得税:按适用税率征税。 三、[条款废止]为了便于征管,简便征收,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带征率征税办法。 各类出租房带征率表
五、计税额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依据于出租房所处地段、租金收入分类核定,具体核定应计税额(即租金收入)详见附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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