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2]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02
摘要:符合规定条件的种业龙头骨干企业在信贷、融资、税收等方面享受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

浙政发[2012]9号          2012-02-0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强农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97号)等精神,现就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包括农作物、林木、畜禽和水产种业,下同)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实施现代种业发展工程为抓手,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推进种业资源整合利用和优化配置,大力培育现代种业主体,强化市场监管,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科技为依托、产学研融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体系,增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全面提升种业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种业发展的科技支撑、人才支撑和政策支撑体系进一步健全,种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现代种业主体加快发展,着力打造3—5家育种创新能力强、生产技术先进、市场营销能力强、产业链完整的大型现代种业集团和20家左右区域性、专业性种业龙头骨干企业,种业产业链进一步完善;力争选育180个左右新品种(系),其中100个以上成为生产主导品种并具有新品种保护权和生产技术标准,20个成为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种子繁育条件明显改善,建设50万亩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种子种苗生产基地,种子种苗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建立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种子种苗商品化率和主导品种覆盖率均达70%以上,种业对现代农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加强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加大育种攻关力度,努力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增强种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分类推进。合理布局育种资源,继续支持基础性、公益性育种研究,加大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以粮油和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大优势领域育种攻关和推广力度,形成若干优势产品。

  ——坚持企业主体。有序引导育种资源向种业企业集聚,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快推进育繁推一体化。

  ——坚持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育种资源整合、集聚、共享机制以及育种人员激励机制,提高育种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种业发展活力。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培育发展现代种业企业。重点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好的种业企业,鼓励大型企业投资种业,整合种业资源,打造若干个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集团。引导科研院所的商业化育种资源通过单位转制、兼并、人才流动、成果转让等途径向企业集聚。鼓励科研院所的商业化育种部分整体改制为种业企业或并入优势种业企业。支持优势种业企业创建育种科研机构,开展育种和种业应用技术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引进省外优势种业企业落户或参股省内种业企业。积极发展一批特色中小种业企业,完善和优化种业企业群体结构。

  (二)加快种业科研育种体系改革。强化支持省级科研院所、高校和部分有实力的市级科研院所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其他科研单位积极承担品种区域试验和引进示范推广工作。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到“十二五”末与其开办的种业企业完成“事企脱钩”。建立公共研究成果共享机制,为种业企业育种提供种质资源和技术支撑。支持企业与优势科研单位建立育种平台,积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共享,初步建立育种资源综合利用、分工合理、基础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协调推进的种业科研育种体系。

  (三)加快推进多学科联合育种攻关。建立统一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绩效挂钩、运行高效的育种协作攻关机制。大力实施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在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涉农科研机构、高校和种业企业的育种科研力量和资源,组建粮油和农业十大主导产业等12个多学科跨单位的育种攻关协作组,增强育种科研合力。省级育种科研经费要逐步转向重点支持企业自主育种,并逐步增长。鼓励种业龙头企业牵头组织目标品种选育。

  (四)加快优势良种推广应用。依托公益性农技推广队伍和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积极开展新品种试验示范,大力推广优良品种。鼓励种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订单”经营等现代种业经营业态,加大种业市场营销力度。重点推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高产多抗粮油新品种、设施专用与进口替代瓜菜新品种、特色优势茶桑果新品种、珍贵树种、特色经济林良种和观赏植物新品种、优势畜禽以及水产良种,扩大良种覆盖面。

  (五)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以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圃(场)为主要载体,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掌握全省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等遗传资源种类、分布和特性,完善省级种质资源信息服务系统。依托省级科研院所、高校,加强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制利用工作。建立种质资源省级保护名录发布和保护制度,积极推进优势种质资源共享,加强地方特色优势种质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

  (六)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统筹建设省内水稻良种基地10万亩、省外水稻制种和蔬菜等制繁种基地10万亩、国家和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3万亩、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15个、省级种畜禽场40个、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35个、优质水产种苗繁育基地100个。依托“两区”建设,优化良种生产基地布局,加强良种生产基地以及育苗(秧)中心建设与用地保护。鼓励种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建立相对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完善水稻良种订单生产奖励政策,适当提高杂交稻制种农户奖励标准。完善省外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和补助机制,鼓励种业企业到省外建立良种繁育基地。通过项目扶持等形式,进一步改善我省在海南省繁种基地的生产设施条件。

  (七)加强品种审定和保护。进一步完善品种审定制度,避免低水平、重复性和没有优势特征特性新品种通过审定,加快培育主导品种和特色品种。建立健全新品种测试基地和区试审定示范推广体系,进一步规范品种区试、生产试验、品种保护测试、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和跨区引种行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加快不适宜种植(养殖)品种退出,优化品种结构。要根据公开、公平、竞争和加快成果应用的原则,建立育种材料和新品种交易平台,由财政资助科研机构创制的育种材料和培育的新品种,鼓励通过该平台进行市场挂拍交易。

  (八)加强种业监管和调控能力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种业市场准入,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完善主要种苗质量标准,健全种子质量检测体系;严格实施种子种苗产地和调运检疫;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种苗等违法行为,规范种子种苗市场秩序。依法强化、规范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明确其具体承担种业行政管理职能。切实保障种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财政预算经费。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开展种子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强化种子管理技术手段,建立一支业务精通、监管有力、作风优良、廉洁公正的种子管理队伍。健全种子储备制度,优化主导产业种子风险储备结构,确保重要种子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所需。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种业扶持资金,统筹现代种业发展工程、农业科技、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农机购置补贴等专项资金,逐步增加种业发展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种业。省级资金重点支持省级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创新等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种业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加强品种区域试验、种子种苗质量检测、良种供需调控管理,良种创新与展示示范推广平台体系建设,新品种推广应用等。把良种生产基地、工厂化育苗(秧)中心作为“两区”、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内容,加大建设和保护力度。探索水稻制种、主要菌种等政策性保险的途径,提高种子生产企业和农户抗风险能力。

  (二)创新种业成果评价、奖励和利益分配机制。建立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成果评价体系,完善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的成果奖励和利益分配机制,鼓励科研机构以技术转让、成果拍卖等方式实施职务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育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品种选育课题立项目标应当包含该品种推广应用规模。品种区试审定资源向企业倾斜,对种业企业育成的新品种优先安排参加区试审定。通过筛选评定为我省优势种业种类的新品种按高新技术认定,对其达到显著应用规模(含省外)的品种的主要选育推广人员,比照《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规定的“关键研发人员和为转化作出重大贡献人员”给予奖励,以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三)落实种业企业固定资产建设和生产用地。企业注册地政府要优先将原有种业生产经营性资产依照有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注入种业企业,优先依法解决种子仓储、加工、检验用房建设用地指标等,帮助企业获得注册必需的固定资产。对落户我省的国家级优势种业企业,在享受省内种业企业同等优惠和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建设种业基础设施。对种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连片500亩以上良种基地的,由基地所在地县级政府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解决不超过5permil;的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

  (四)实施种业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种业龙头骨干企业在信贷、融资、税收等方面享受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种业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保护种业基础性研究科研人员,在成果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进育种科研和经营管理人才流动、培养和引进,种业龙头骨干企业引进的国内外种业科研和经营管理高端人才享受我省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并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解决引进人才户籍问题。支持种业企业以优惠条件吸引科研单位育种科研人员开展育种研发。鼓励种业企业按照《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给科研人员奖励。允许进入企业的科研人员牵头的省级育种课题随带至种业企业,并支持其申报新的育种课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种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单位申请的省级育种攻关课题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建立和完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质量检验和品种区试等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和继续教育制度。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种业是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核心产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种业列入优先发展领域,认真制定本地区种业发展规划,明确种业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优化配置种业资源,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推进育种、种业经营机制和现代种业主体创新,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省农业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拟订全省种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合力推进现代种业加快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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