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所[2009]4号 2009-02-27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二条。 3.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11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二条。
根据近期审计部门调查和一些企业反映,一些地区未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对账证齐全的企业也实行核定征收,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出现了规模较大企业或无利润企业核定征收的现象,一方面造成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加重了企业负担。为规范税收执法,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本地区的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规范,规范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防止核定征收过程中出现扩大化的情况。 应坚持查账征收为主,引导企业逐步向查账征收过渡。一些地方核定征收比例偏高的,要查明原因,加强管理,把核定比例控制在适当的水平。 二、[条款废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省局将于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时,按执法过错追究执法责任。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也应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对一时难以健全账证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辅导,帮助企业健全账证,努力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查账征收办法。 对账证齐全的企业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准核定征收。 四、对房地产企业、投资公司等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0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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