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要求对民用煤制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政字[1996]182号 1996-10-18 你们报来的《关于要求对民用煤制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沪国税流(1996)68号〕收悉。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批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居民用煤炭制品实行13%增值税低档税率,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用品在税收政策上的照顾,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煤炭制品的需求量将越来越小。因此,民用煤销售网点的减少,生产企业销售额的下降,以及民用煤的生产经营出现的一些困难,并非税制本身因素所造成。从民用煤的税收负担情况看,增值税负担并不重。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税制的规范化和国务院要求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宜对民用煤制品再开减免税的口子。民用煤企业经营出现的困难,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适当转产分流人员以及必要的财政扶持来解决。 财政部 1996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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