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433号提案的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厅转来的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433号提案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经认真研究,我局现将“统筹考虑三支柱养老金缴费”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持续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至16%,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0.5%,结合各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018年工伤保险费率基础上下调20%或50%(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费率16%、个人缴费部分费率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费率6.8%(其中0.8%为生育保险费率)、个人缴费部分费率2%;工伤保险执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各设区市根据工伤保险资金可用月数下调工伤保险适用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费率0.5%、个人缴费部分费率0.5%。2019年至2022年,全省税务系统落实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减免社保费335.16亿元,缓缴困难行业及中小微企业职工养老、医保、失业和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18.77亿元。 二、不断加大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推广力度 我省积极落实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按国家部委部署选定南昌市作为全国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相关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万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个税优惠政策出台后,省税务局第一时间进行测算,加强政策宣传,开展内部培训,配合税务总局完成个税APP相关功能上线及测试,持续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截至2023年5月23日,我省试点地区共有3185人次享受了个人养老金个税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相关政策先在试点城市实施后,预计2024年将在全国进行推广,届时将会有更多纳税人享受该政策,我局将持续加强对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能精准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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