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收到子公司分红是否要补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公司为集团公司,所得税率为33%,投资的子公司一个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软件企业,2007年所得税税率为7.5%;另一个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企业,执行税率12%...
我公司为集团公司,所得税率为33%,投资的子公司一个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软件企业,2007年所得税税率为7.5%;另一个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企业,执行税率12%。集团公司上年税务利润为负2000万元,2007年集团公司实际收到现金分红1000万元,请问可否能用1000万元弥补以前亏损?是还原后弥补还是直接弥补?若还原是还原回多少税率?如果集团也为国家高技术产业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没有税前亏损,收到的分红是否要补税?

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二行“投资收益”不再要求还原计算,直接作为一项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再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的所得先行弥补亏损,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减去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及加计扣除金额扣为应纳税所得额,依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

  因此,集团公司收到现金分红1000万元可直接计入收入总额,不必还原计算,上年的亏损2000万元在依上述顺序计算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新申报表定期低税率也是免税的投资收益也予以了明确,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指出“第4行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新申报表没有将定期低税率作为定期减免税,而是单列出来另为一项,但也视为了免税的投资收益。

  因此,如果集团公司也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那么收到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子公司的分红不存在税率差而不需要补税,对收到的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因优惠而为12%,那么其适用税率24%高于集团公司的适用税率15%,不用补税。

  提醒贵公司注意的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规定,对2008年度起对高新技术企业要重新进行认定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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