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购置的房屋想用于职工宿舍,是否折旧可冲减应付福利费余额并在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上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性的原则。 因此,上述房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后,由于尚未取得发票,因此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待工程决算并取得发票后,才能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所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上述房产用于职工宿舍,其折旧应计入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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