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免税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料、零部件加工成货物出口后,凭海关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一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再委托给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的,由委托企业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以及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再由受托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但受托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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