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36号 2003-2-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是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总局确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局必须加以重视,认真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海口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专销省内其他市、县的地产卷烟的价格信息采集由专销地国家税务局负责(省局负责通知专销地市县局,采集表及填报要求见附表)。 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地产卷烟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分别在海口市市区内及琼山区内各选择3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专销省内其他市、县的地产卷烟分别在本市、县城区及较大乡镇各选择3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 四、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申请,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应在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上报。 五、对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局核定后于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给予公示。 六、负责采集信息的市、县局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调查数据资料要真实、准确,按要求认真填写调查表内容。并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卷烟消费税价格信息采集情况上报省局税政处,2002年信息采集情况于二月底前上报省局。 七、为提高信息采集工作报送效率,负责采集信息的市、县局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FTP网(上报路径:税政处增局文件/消费税组)上报省局。其中,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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