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方原因造成的滞留票也要补税吗?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们单位有一张滞留票,经查实是对方忘记作废造成的(位置错位),税务局还是要我们补税,这样合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附件1明确:   十一...
我们单位有一张滞留票,经查实是对方忘记作废造成的(位置错位),税务局还是要我们补税,这样合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附件1明确:

  十一、滞留存根联指系统内有存根联而无抵扣联并且需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十二、滞留抵扣联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需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1、对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的滞留抵扣联的情况,没有进行申报纳税的存根联部分应进行补税,涉及到滞纳税款的情况还要缴纳滞纳金。造成偷税的,还需按《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系统内有存根联而无抵扣联的滞留存根联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规定:存根联滞留票是指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稽核系统内有存根联数据而无相对应抵扣联数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根据我们对文件的理解,对存根联滞留票情况是否补税应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因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企业或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货方购进货物为固定资产或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货方在认证之前发生退货、销货方因未收到购货款将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交给购货方等正常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的,经购货方说明情况及出示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不予补税。对未经认证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2)如果是购货方受利益驱动为隐匿进销痕迹,现金支付货款,采取购进商品货物和销售商品货物都不入帐的手段,隐瞒销售收入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对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的,则应作补税处理,还需按《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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