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企业修建办公大楼,有部分材料没有取得发票,是白条入帐,计入在建工程.这些材料是从个体户购买的,由于没有发票,价格也低于市场价格.经过计算,这部分材料入帐价格为20万. 税务稽查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处理这种行为的呢?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二、处理方法: (一)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对在建工程部分:如果你单位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建造固定资产应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而你单位购买的无发票的材料部分形成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你单位已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则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该部分提取的折旧应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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