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5:某市居民王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6年以201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件瓷器,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是601000元,王某无法提供购买瓷器的原值凭证。因此需要按转让收入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601000×3%=11800(元)。另外,王某去年从国外购回几件明朝时期藏品,已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近日,他委托某拍卖行以1001000元的价格拍卖了其中一件,所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上的原值是几件拍卖品原值的合计。因此王某要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001000×2%=21000(元)。 五、两种个税计缴办法留下的筹划空间 这两种计税方法得出的应缴税额往往会有很大的不同。李先生21000年以2001000元购得一件文物,如今这件文物的价格已经升到了5001000元。如果按照前一种税率计算李先生的个税,则应缴税为(5001000-2001000)×(1-10%)×20%=541000(元)(佣金按10%计算),而如果按照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则应缴税额为5001000×3%=151000(元),两者之间相差391000元(541000-151000)。 而对于原值较高、升值不多的拍品,用增值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得出的税额显然要更划算一些。张先生的一件藏品是不久之前刚从拍卖行拍得的,当时拍得价为5001000元,但由于现在急于使用资金,想快点将它脱手变现。按照他的心理价位,这件藏品只要能够达到5501000元他就准备脱手。如果按照3%征收率来计算,张先生应缴个税为5501000×3%=161500(元),而如果按照增值部分缴纳个税,则应纳税金(5501000-5001000)×(1-10%)×20%=91000(元),可以节税71500元(161500-91000)。 六、政策运用及税收筹划中几个注意事项 二是纳税人的确定,即拍卖的财产包括个人的任何财产都有明确的产权所有人,这也是拍卖公司必须事先确认的,委托拍卖时受托人必须出具产权所有人的委托证明。 (二)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的情形 (三)税款征收及政策执行时间要求 同时,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此外38号文还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在拍卖单位举行拍卖活动期间派工作人员进入拍卖现场,了解拍卖的有关情况,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审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是在政策执行时间上。 由于签约时间与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都具有一定灵活性,与售出方取得所得的时间极可能不一致,而拍卖会举办时间一旦宣布就很难改变,时间上具有确定性,且拍卖成功后,售出方就取得了收取拍卖所得的权利(买受人违约情形除外),所以原则上应以拍卖会举办时间为准,即个人在2007年5月l日(含5月l日)后举办的拍卖会上取得拍卖收入的,均应按38号文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之前,仍执行国税发[1997]154号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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