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去年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一直未营业(先注册登记然后建厂房,刚把房屋建好)属小规模纳税人,原打算做五金、化工等产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现转行做洗浴、餐饮等业务。 从去年至今我公司一直未营业属筹备期,每月向国税机关零申报。 公司现打算从五一开始将洗浴、餐饮等项目开业,餐饮洗浴等项目属地税机关征收营业税。可我们以后还打算经营五金、化工等产品。 1、我公司是否要从新办理税务登记?还是只需把经营范围变更? 2、是否要向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相关事项?如果办理的话,程序如何?需要办理哪些事项? 3、两项业务(餐饮、洗浴和五金、化工)能否在一个公司办理?是否将其所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项目分开即可?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3 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 规定: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仅是经营范围的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您描述的情况需要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办理的程序和其他事项请您向当地地税部门详细咨询。您可以兼营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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