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1995]121号 1995-07-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19号)转发给你们,对本通知所述不予签发报关单的出口业务均不得予以退税。 请认真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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