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020号 1996-01-0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各市应根据当地实际,先在一个县或区选择一些会计核算电算化程度较高的高收入行业或单位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铺开。对试点的县(区),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 二、由各市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支付收入明细表。 三、请各市将试点的情况以及在试点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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