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样式的函[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6]42号 1996-05-2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问题已经鲁国税函发[1995]331号文明确,根据各市、地上报的《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的年用量等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可由各市、地根据实际需用量自行组织印制和发放使用,现将样式内容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每本25份,每份四联,规格为195×133mm,各联印色分别为兰色、棕色、绿色、黑色。(样式附后)。 二、各市、地可在成本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加部分管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30%,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随专用发票使用,在发售、使用、保管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票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安全完整。 四、各地应将《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的印制、发放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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