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纳税人核算,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对转让上述范围以内的金融商品若出现负差,可按名金融商品买卖的正负价差互相冲抵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如果在本纳税期互相冲抵后仍为负差的,不得以其他类的正差或其他业务收入冲抵,可用下个纳税期的该类正差冲抵,但不得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六、关于投资收益征税问题 对以资金投资入股,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纳税人名义上以资金投资入股,实际上不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而是向接受投资方收取固定收益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七、金融机构代理业务收入征税问题 (一)金融机构接受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委托,代为办理各种债券(国家债券、企业债券)或股票的发行所得的收入,均为委托方所有,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所得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属其他代理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金融机构(包括未经人民银行核发金融许可证而实际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受托输贷款业务,应由金融机构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对其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合并其他业务收入全额征税。 (三)农业银行代农业发展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和支出。 (四)对证券商受托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得扣除支付给交易所的手续费部分。 八、关于金融单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金融单位从事证券自营买卖,应以证券卖出价减去证券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计征营业税的依据。一个企业各个品种间的证证券买卖收益出现负差时,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冲抵。 由于各金融单位自营买卖业务的核算方法不同,因此对自营证券卖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可分别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自营证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金融单位,其证券买卖差价可以按以下公式核定: 本期营业税计税依据=Σ(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际价格-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际成本) 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总额×该种证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某种证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证券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证券实际成本)÷(期初结存证券票面价值+本期买进证券票面价值) (二)对自营证券采用票面价值记帐核算的金融单位,其证券买卖差价可按以下公式核定: 本期营业税计税依据=Σ(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际价格-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际成本) 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证券面值×(1±证券差价率) 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差价率=[(期初结存证券差价+本期买进证券差价)÷(期初结存证券面值+本期买进证券面值)]×100% 证券差价即为证券的实际购进价与票面价值之差 (三)对自营证券采用实际成本与票面价值结合记帐核算的金融单位,其证券自营买卖差价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可按第一种计算公式确定。 上述公式所称实际成本,仅指自营单位购入证券的买入价,不包括因买卖证券而发生的一切税费,如手续费、印花税等。 九、关于保险业务征税问题 (一)保险业务的计税营业额问题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