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以其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收取价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收取保险费;另一种是收取一笔可返还的资金(储金),以该储金产生的存款利息作为保费收入。对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收取保费的,以其向对方收取的保费全额为计税营业额;对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储金,同时以储金产生的存款利息为保费的,应按下列方法计算计税营业额(保费收入,下同): 计税营业额=[(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纳税期期未储金余额)÷2]×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 在财务处理上,纳税人必须首先将被保险人所交的储金记入"储金"科目,同时按规定的办法计算保费,记入"保费收入"科目。凡财务上不按上述办法处理的,一律以纳税人向被保险人所收费用全额征税。 (二)初、分保业务征税问题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一律以初保人为纳税义务人,其计税营业额为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对分保人(再保人)取得的分(再)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三)追偿款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征税问题 1.追偿款收入、摊回分保赔款、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摊回分保费用。保险公司承保保险业务,如果其将部分保险责任分保给同业时,初保人要向分保人权取一定的收入。初保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称之为摊回分保费用,该项费用属于初保人为分保人提供服务取得的,应当征收营业税。 (四)具他保险业务征税问题 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和储金再以投资形式发放贷款和买卖金融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十、金融保险企业以信贷资金直接用于本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利息征税问题 金融保险企业以信贷资金直接用于本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对其单位购建固定资产后使用的资金应视同对外贷款进行处理,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一、金融机构往来征税问题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借贷或存放资金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属于存款业务,不征税。 (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主要是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按规定不征税。但对企业贷款和委托金融机构贷款要按规定征税。 (三)结算过程中相互占用资金。按规定不征税。 (四)拆借。拆借是一种贷款,是以有偿使用和到期收回为前提提供资金的信用活动。它包括: 1.同业拆放。是因拆入方需求而发生的拆借。利息由双方协商确定,视同按一般贷款征税。 2.同业存放,是因拆出方需求而发生的拆借。利率则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确定,视同存款不征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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