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发[2000]166号 2000-08-21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转发意见的第一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单项固定资产修理(包括房屋的装修)支出超过50万元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如有特殊情况,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在5年内摊销的,必须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本办法有关批准税前扣除的事项,其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省局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三、纳税人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税前扣除的事项,纳税人可以委托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审核。受委托人要出具委托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时,可要求纳税人附送税务机关认可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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