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6]62号 2006-06-02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福利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同发[2006]11号)文收悉。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文和财税字[2000]35号文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福利企业委托加工而取得加工费收入,不属于先征后还增值税的范围。 二、对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还增值税的办法。 三、对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经加工再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还增值税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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