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7]81号 2007-05-2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五项第3目、第六项废止。
为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质量,市局决定从2007年6月1日(申报期,税款所属期5月份,下同)起,统一规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现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必报资料统一为八项,具体为: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同时报送报税数据软盘); (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五)[部分废止]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具体包括: 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2.《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可以《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代替《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上报。 3.[条款废止]《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接受可抵扣废旧物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六)[部分废止]《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报送); (七)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八)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关于部分必报资料的补充说明 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企业可利用网上下载的相关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采用前台认证方式的企业可手工填写或以《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代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可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第(四)项为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加油站)填报资料;第(五)、(六)项资料由纳税人通过相关采集软件打印后报送。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同准期报送。 以上纳税申报资料各一式两份。 三、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统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工作,在办税大厅的显眼处张贴《深圳市国税局关于统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通告》,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同时注意收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及时上报市局,以便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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