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4]546号 2004-11-12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京地税征[2006]24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精心部署,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委托代征管理的具体工作流程和相关的操作要求。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代征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有计划地对代征人员进行系统性的税收政策培训和辅导,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代征工作。建立对代征人的评估、检查制度;对于代征单位使用发票数量较大或者代征税款额度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评估或检查,对于其他代征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代征税款情况的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四、印花税票代售的审批流程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手写无效(法人或负责人签字除外)。 六、为保证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税费,税务机关应当设立自行征收的窗口。 七、为准确分清代征人的自纳税款和代征税款,代征人入库税款时必须在税票上注明“四代解缴”字样。 八、原《委托代征税费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委托代征税费证书 2.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3.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一、二) 4.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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