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综[2000]7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文件及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20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税政管理,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最近,市局对现行各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废止及停止执行的文件、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局在执行中予以掌握。

  (6)第12条:“对亏损企业当年发生的财产损失,经批准应及时处理,体现当年损益。清查出的以往年度财产损失,亏损年度不做处理,待以后年度盈利时报经批准后处理。”从1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200号)

  4.《关于对沈阳市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的通知》(沈地税所字[1995]82号)从199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288号)

  5.《关于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沈地税所字[1995]341号)以下内容从1996年1月1日起废止:

  (1)第二条第2款第1项:“盈利企业发放工资标准按月人均500元以内掌握,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亏损企业发放工资标准按月人均300元以内掌握,据实扣除,超过部分调整当年亏损额。”(废止依据:《关于调整计税工资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

  (2)第四条第1款:“国有企业按财政部门审批核定的比例上交的行政管理费,经当地税务分局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废止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288号)

  (3)第四条第2款:“集体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按沈地税所字(1995)082号文件规定执行。”(废止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288号)

  (4)第四条第4款:“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定的纳税人上交的行政管理费,按下列标准掌握,据实在税前扣除。工业生产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以内。商品流通企业按商品销售净额的0.5%以内。修理、修配企业按营业收入的2%以内。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及其他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5%以内。”(废止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288号)

  6.《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所[1995]398号)第三条:“纳税人以借贷关系上交的资产占用费,其利息支出可根据借贷双方的协议,期限在3年以下,年利息率在百分之十三以内,3年(含3年)以上、年利息率在百分之十五以内的,允许在税前扣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326号)

  7.《关于印发企业弥补亏损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93号第三条:“各县区税务局分局,应将检查报告《企业亏损审核表》及时送达企业,并做为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依据。地方税务机关再次审查出的所得,不再调整亏损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

  8.《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274号)第五条第1款:“为便于征收管理,对企业之间互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年息不超过13%,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326号)

  9.《转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的通知》(沈地税所[1997]161号)从1999年1月1日起全文停止执行。(停止依据:《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25号)

  10.《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养老保险费用收缴支付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7]168号)从1999年1月1日起全文停止执行。(停止依据:《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16号)

  11.《关于印发沈阳市饮食业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有关综合征收率和种类划定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所[1997]240号)以下内容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1)第一条第1款:“第一类,年营业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营业额计算纳税[包括使用《辽宁省沈阳市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和未开’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废止依据:《关于沈阳市饮食娱乐业综合征收率和种类划定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所[1998]332号)

  (2)第一条第2款:“第二类,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足400万元的,按使用‘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加计15%~25%的营业额计算纳税)。”(废止依据:《关于沈阳市饮食娱乐业综合征收率和种类划定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所[1998]332号)

  12.《转发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沈地税所[1997]275号)从1997年9月15日起全文停止执行。(停止依据:《沈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19号)

  13.《关于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1996]327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市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1997]346号)

  14.《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沈地税所字[1994]第024号)以下内容废止:

  (1)第二条:“纳税人的确定必须按照《条例》、《细则》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确定(既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但对符合沈税二字(1994)第162号文件精神(既由原一级核算企业因企业内部进行改革或严重亏损而划小核算单位实行的多法人双层经营的车间、分厂、分公司、部(组);由于财务核算体制,使产销各部门不能单独核算最终财务成果的企业;经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公司),实行产、供、销、人、财、物六统一的核心成员企业;经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新组建或改组的股份制企业),报经市地税局审核批准的,可以实行统一缴纳,其他一律不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确定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所[1999]52号)

  (2)第三条第3款:“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为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所得税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从1996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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