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综[2000]7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文件及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20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税政管理,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最近,市局对现行各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废止及停止执行的文件、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局在执行中予以掌握。

  16.《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沈地税所[1997]366号)第十一条:“经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饮食业,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地税所[1997]240号《关于印发沈阳市饮食业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有关综合征收率和种类划分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综合征收率征税的,应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甲种2%、乙种2.5%、丙种3%)后征收。”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沈阳市饮食娱乐业综合征收率和种类划定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所[1998]332号)

  17.《关于沈阳市国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沈税二字[1994]162号)以下内容从1999年1月1日废止:

  (1)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凡属由原一级核算企业因企业内部进行改革或严重亏损而划小核算单位实行的多法人双层经营的车间、分厂、分公司、部(组),经市局审批,可由主体厂、公司、店统一合并缴纳所得税。”(废止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确定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所[1999]52号)

  (2)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由于财务核算体制,使产、销各部门不能单独核算最终财务成果的企业,经市局审核批准后,可由主体公司(厂)实行统一合并缴纳所得税。其他所属企业一律按独立核算、自计盈亏企业单独征收所得税。(废止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确定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所[1999]52号)

  (3)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经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公司),实行产、供、销、人、财、物六统一的核心成员企业,由企业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所得税。对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选择是否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所得税,并报市局核批。”(废止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确定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所[1999]52号)

  (4)第一条第(一)款第5项:“凡经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新组建或改组的股份制企业,可统一合并缴纳所得税。对其新办,并资产控股达到100%的企业仍由股份制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废止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确定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所[1999]52号)

  18.《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388号)以下内容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

  (1)附件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款:“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起,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和税款入库期暂定2月底前,对个别企业按期申报及解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月15日。对逾期未申报和未解缴税款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废止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确定问题的批复》辽地税所[1999]155号)

  (2)附件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条:“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拓市场搞好营销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1996]31号)和市地税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沈地税所[1995]371号)附件一《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实行销售总承包办法的,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实际支付的营销承包费允许税前扣除。在具体执行时,企业只能选择上述中的一种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原市地税局下发的营销承包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按沈政办发[1996]31号文件执行。”(废止依据:《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181号)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1.《关于对沈阳市科技振兴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所[1995]349号文件)“对获得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沈阳市科技振兴奖和市政府特别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因获得市政府颁发的上述两项奖励,其所在单位又发给奖金(包括实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1997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沈阳市科技振兴奖和市政府特别奖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沈地税个[1997]278号)

  2.《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沈地税所字[1995]53号)以下内容废止:

  (1)第一条:“企业实行销售大承包,必须有销售大承包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对购、销人员实行销售大承包,按购销额提取收入,凡取消工资、奖金、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其费用扣除率暂定为30%,对个别行业,个别企业工资,奖金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超此标准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凭证,由各主管基层地税局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企业营销人员承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个[1998]168号)

  (2)第二条:“鉴于取得偶然所得的人数多,收入数额小,手续繁杂,税收成本高的实际情况,对每次取得偶然所得在100元以下(包括100元)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收入超过100元的,就其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从1999年4月7日起废止。(废止依据:《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偶然所得和失业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的通知》沈地税个[1999]105号)

  (3)第三条:“企业集资(包括企业内部集资和向社会集资)其限在3年以内(包括3年)集资者所获得的利息在13%以内;集资期限在3年以上,集资者所获利息在15%以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者,就超过部分按20%仍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股份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在20%以内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者,就超过部分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1997年4月30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个[1997]127号)

  (4)第六条:“对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补贴项目如下:独生子女补贴;独生子女托费;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伙食补贴(误餐补助),每人每月40元。市内出差补助,每人每月40元;冬菜补助。未列举的项目一律计入所得征税。”从1997年4月30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个[199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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